体育领域典型案例⑤ | 运动受伤谁买单?自甘风险划红线

  • 2025-11-10 12:18:28

前言

在体育领域,从全民健身的热烈开展,到竞技体育的奋勇拼搏,再到体育产业的繁荣兴起,其间蕴含着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为充分发挥法治在体育领域的保障作用,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发布一系列体育领域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兴奋剂管理、健身机构经营、高风险体育项目安全保障、校园体育伤害、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等民生热点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的解读,为行业依法经营提供司法指引,也为广大体育爱好者依法维权、理性参与体育运动提供行为参考。

体育比赛中的违体犯规行为致其他参赛者人身损害能否免责

——张某诉韦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 日,某大学在校学生张某和韦某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二人分属两队。比赛过程中,张某起跳上篮时,韦某起跳防守,双方在空中发生碰撞,张某倒地受伤,韦某被当值裁判吹罚为违体犯规,即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外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比赛中摔倒受伤,韦某的防守行为与张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进攻上篮时,韦某立即做出的应对动作是为了进行正常防守而非专门针对张某的人身。篮球比赛中,高度紧张的氛围会导致参赛者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运动本身,每位参赛者需要在瞬息之间作出判断,然后决定采取何种技术动作。在张某快速进攻上篮的关键时刻,不能苛求韦某在做出封盖的防守动作时经过深思熟虑,且必须做到合理规范。校园篮球比赛纯属业余性质,参赛者无论是对比赛规则的理解,对技术动作的运用,还是对风险的防范准备,都无法与职业参赛者相比。同时,如果比赛系学校组织,其风险性显然高于普通体育课中或者业余时间作为游戏活动的篮球比赛。因此,对于作为业余参赛者的韦某的犯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张某尽管在涉案篮球比赛中因韦某的防守行为而摔倒受伤,但韦某的防守行为只构成违体犯规,其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韦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竞技性体育比赛中,参赛者的违体犯规行为致其他参赛者人身损害的,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着重审查其犯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比赛规则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重要参考因素,但不能将体育竞技中的犯规简单地等同于侵权法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参赛者的犯规行为是为了进行正常防守而非针对其他参赛者人身的,在综合考虑涉案体育活动的对抗性程度、体育比赛的具体规格等因素后,结合促进体育运动发展的目的考量,认定参赛者的犯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或者故意。

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蔡某某诉龚某甲、龚某乙、崔某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蔡某某与龚某甲等人在小区空地踢足球时,龚某甲为接球调整站位跳起,蔡某某在其背后下蹲躲避来球,致龚某甲被绊倒并压伤蔡某某右手,造成蔡某某右肱骨外髁骨折(十级伤残)。蔡某某起诉龚某甲及其法定监护人龚某乙、崔某索赔。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蔡某某参与时对潜在危险具有预见能力,属于自甘风险行为。龚某甲在运动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再审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蔡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损的,属于“自甘风险”,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明确足球运动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特征,强调参与者需自行承担合理风险,为同类文体活动中侵权责任认定提供司法指引 。

编辑 | 陈 璐

校对 | 周文俊

原标题:《体育领域典型案例⑤ | 运动受伤谁买单?自甘风险划红线》